案情简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某具有约束力,王某理应按约支付物业费。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中存在卫生清扫维护不到位等瑕疵问题尚不足以构成免除王某交费义务的抗辩事由。
既然物业公司已经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小区业主实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应当履行交费义务。王某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情绪并不利于物业服务关系的改善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应予以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正当理由”的认定,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
来源于: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某具有约束力,王某理应按约支付物业费。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中存在卫生清扫维护不到位等瑕疵问题尚不足以构成免除王某交费义务的抗辩事由。
既然物业公司已经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小区业主实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应当履行交费义务。王某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情绪并不利于物业服务关系的改善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应予以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正当理由”的认定,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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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某具有约束力,王某理应按约支付物业费。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中存在卫生清扫维护不到位等瑕疵问题尚不足以构成免除王某交费义务的抗辩事由。
既然物业公司已经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小区业主实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应当履行交费义务。王某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情绪并不利于物业服务关系的改善和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不应予以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正当理由”的认定,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